卢森堡商会是代表和维护约5万会员利益的公共机构。1841年10月1日,卢森堡吉约姆二世大公颁布了创建商会的法令。1924年4月4日,卢森堡政府出台了通过选举产生商会的法律,在确定了商会民间机构性质的同时,规定卢森堡商会具有以下职能:代表所有公司和企业的利益(在卢森堡注册的任何一家公司和企业都必须是商会会员,农业和手工业者除外);有权向政府提出法律方面的建议,政府必须在对建议加以审议后提交议会;任何与公司和企业有关的国家法律和法规都必须征求商会意见。除上述职能之外,卢森堡商会同时具备其它商会的一些共有职能,如提供信息服务和统计数据、培训,法律咨询、国际合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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