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报告(“BEPS”)对公司实质性存在的判定比较严格,目的是控制利用中间控股公司滥用税收协定,企业需高度重视,尤其是民营企业常常利用相关国家和地区进行中转投资时,必须要注意到其中的合规风险。从内容上看,BEPS行动计划主要集中在商业实质、利息扣除限额、转让定价和信息披露领域。BEPS项目可能会导致其税收合规成本上升、对税收的不确定性增加和税收争议可能性增加,可能会影响其投资架构、交易安排。
以欧盟为例,由于欧盟《反避税指令》只规定目标、原则和效果要求,具体的落实办法仍由各成员国自行决定,使得企业不仅需要掌握《反避税指令》规定,还必须及时跟踪潜在架构涉及的成员国转化措施。在欧盟《反避税指令》以及各成员国的一般反避税规则中,基本上都规定了以交易方“主要意图或者某个主要意图是否有合理商业目的”来判断交易是否真实。但在使用主观意图判断交易实质时,欧盟国家并未给出任何量化标准,企业需要了解具体国别进行安排。以下以民营企业常见的中转地——荷兰为例说明:
2014年1月1日,荷兰政府整合执行中的最低“实质性”要求相关规则,是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兼有、涉及公司经营管理多方面的一个综合性指南。2021年,荷兰开始执行的额外“实质性”要求并非原有指南的修订,而是针对享受税务收益的特定公司增加的两条额外要求。具体看,该最低“实质性”要求为1.拥有公司决策权的董事会成员中至少有50%以上是荷兰居民。2.董事会及成员应当有专业的知识、足够的能力和称职的资格来履行董事职责。3.董事会的决策应当在荷兰做出。4.公司应当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履行和管理与其他实体达成的交易。5.公司重要的银行账户必须控制(运营)在荷兰。6.公司的簿记(Bookkeeping)必须在荷兰进行。7.公司的注册地址应当在荷兰境内。8.公司应明确是荷兰的纳税居民而非其他国家的纳税居民。9.公司从事融资、许可、租赁相关业务的,应当具备承担真实经济风险的能力。10.公司应当拥有与其职能相适应的权益(净资产)。除了上述最低“实质性”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荷兰居民企业从事融资和特许权使用费业务的控股公司还必须遵守两条额外的“实质性”要求:公司的年度最低工资支出不低于10万欧元;公司应当有一个至少可以使用两年以上的办公空间。
关于董事会成员构成及决策。关于自然人董事胜任能力方面,更多体现在董事个人简历中,很难去严格评估。荷兰居民也并非是具有荷兰国籍的人士,外派或国际雇员如具有荷兰长期签证且是荷兰纳税居民也被视为荷兰居民。董事会的决策强调公司董事应当具有自由的裁量权、决策权,集团总部及境外董事的行为不能损害当地董事正常履职的权利。决策在荷兰做出并不排斥公司通过传签董事会决议的形式做决策。实践中,为满足最低“实质性”要求,荷兰公司一般视业务需要每年在当地召开若干次董事会会议,最少一次,越多越好。
关于合格管理人员及银行账户管理。合格管理人员可以是公司的雇员,也可以是通过业务外包为公司服务的人员。实践中,跨国公司在荷兰注册的大量中间层控股公司大部分都没有雇佣人员专门从事运营管理,而是通过人事、财务业务外包,由当地咨询服务公司来维持公司运营。对于银行账户的管理,最低“实质性”要求强调的是主要银行账户和账户的控制权(运营)问题。银行账户在荷兰管理并不是说公司只能在荷兰银行开户,荷兰公司仍然可以根据业务需求开立各类离岸类银行账户,但是银行账户管理上必须体现荷兰公司(荷兰董事和管理人员)的控制权。比如,荷兰董事或管理人员要作为账户的授权签字人,未经过荷兰层面董事、管理人员同意集团或总部不能随意使用荷兰公司的银行账户及资金。
关于公司簿记与注册地址。公司簿记主要针对的是会计核算和会计工作,强调会计工作要在荷兰发生,由此产生的财务资料、原始文件等也要在荷兰保存。与此相关联的,公司应当根据当地商会(COC)、税务局(DTA)、央行(DNB)等监管机构的要求按时申报公司年度报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央行统计报表等,确保合规运营。公司注册地址需要在荷兰境内,某些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办公地址可能是分开的。实践中,很多荷兰的中间层控股公司都没有单独的办公地址。公司的董事服务、会计记账、行政管理等均已外包当地咨询服机构。
关于承担真实经济风险的保证。对于承担真实经济风险的能力仅是一种定性的要求,强调有能力即可。但是,如结合荷兰税法规定来审视这条要求,又是有定量指标可参考的。根据荷兰所得税法相关规定(Article8cCITA),对于从事集团内部融资活动荷兰公司,如果其与融资活动相对应的公司的净资产至少大于未偿还贷款额的1%,或超过200万欧元,则应被视为具备承担真实经济风险的能力。该条款也同样适用于荷兰公司从事收取或支付集团内(关联方间)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况。
关于权益(净资产)要求。权益(净资产)要求强调荷兰公司应当拥有与其职能,即业务发展与经营需要相适应的权益(净资产)规模。当公司内部贷款、分红、往来等现金流体量大、频繁时,预计涉及重大税务收益时,要特别注重净资产规模的匹配,净资产太低时及时申请增资、“债转股”等。
荷兰2021年出台的额外的“实质性”要求并非全体中间层控股公司适用,主要针对在双边税务协定或欧盟税务指令框架下享受了税务优惠的荷兰公司。比如,某荷兰公司基于双边税务协定,对来自境外的利息收入申报享受了利息预提税的优惠或免税的情况。
同时,荷兰税务局(DTA)对于实质性的审查是以年为单位,假如在一年中的某个时点或某段时间不满足最低“实质性”要求而被税务局查到,会被认定为当年度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比如,某董事离职未安排新的当地董事接替而造成当地董事在董事会中构成少于半数,对当年“实质性”的损害是连续的、不可逆转的。未来,建议企业避免把人事、行政、财务等决策权收归到集团总部和区域总部,从而侵害当地中间层公司和当地董事对于经营管理的决策权和控制权。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