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海外经营过程中,可设立合规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机构,明确要求合规负责人参与,对相应条线进行垂直管理,对海外企业高管形成制约,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引发的腐败风险。具体做法如下:
一是实行合规部门垂直管理。下级公司(包括海外区域总部或各国分子公司)合规部门垂直向上级合规部门做汇报,遇重大事项可以在第一时间直接向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合规委员会自由陈述和披露。合规部门员工绩效考核、薪资、晋升由上级合规部门决定。
二是赋予合规部门独立调查的权力。反腐合规部门在调查过程中,应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有权要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在认为必要时,可以以公司名义直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等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其工作。
三是提高合规部门对业务工作的参与度和话语权。确保合规部门能够参与海外项目特别是重大项目的前期决策过程,并拥有对业务项目的一票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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