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风险的“三道防线”,最早起源于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合规与银行内部合规部门》,该规则要求要求合规部门应与审计部门分离,以确保合规部门的各项工作受到独立的复查。
2016年6月6日,我国国资委发布《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十条对风险管理三道防线提出了明确指引,要求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建立风险管理“三道防线”,即各有关职能部门和业务单位为第一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为第二道防线;内部审计部门和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为第三道防线。
我国保监会《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对保险公司合规风险的三道防线做了具体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确保三道防线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有效参与合规管理,形成合规管理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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