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协定以及本通知的规定,准确计算下列当期与抵免境外所得税有关的项目后,确定当期实际可抵免分国(地区)别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间接抵免是"直接抵免"的对称。居住国政府对视同本国居民公司间接缴纳的外国所得税所给予的抵免。间接抵免是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之间的税收抵免。
第一步,股息还原的计算,即把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还原成税前的所得,这是关键的一步。还原的办法就是计算出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所应承担的所得税额,然后再加上股息额,即还原成税前所得。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应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子公司已纳外国公司所得税×(母公司分得股息÷子公司税后所得),当外国子公司的所得适用比例税率时,也可采用下列简化公式计算: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应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母公司分得股息÷(1-外国公司所得税率)×外国公司所得税率,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母公司分得股息+母公司分得股息应承担的公司所得税额。
第二步,计算抵免限额,母公司所在国能够给予抵免的最高限度,不能超过按本国税率衡量的所得税额。现公司全部所得=母公司来自其居住国所得+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母公司居住国抵免限额=母公司全部所得×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率×(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母公司全部所得)。
第三步,确定允许抵免额,并计算母公司应纳税额。通过抵免限额与母公司分得股息所承担的所得税额进行比较,取其中数额小者为允许抵免额,在此基础上,计算母公司向其居住国应缴纳的税额。母公司向其居住国缴纳的所得税额=(母公司来自其居住国所得+外国子公司支付给母公司的股息还原所得)×母公司所在国所得税税率-允许抵免的子公司已缴所得税税额,多层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对母公司来自其外国子公司,并通过外国子公司来自其外国孙公司以及外国孙公司下属的外国重孙公司等多层外国附属公司的股息所应承担的外国所得税的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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