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此次新冠疫情在不可抗力的分类上属于重大疫情。国际贸易中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应首先核查合同文本,若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以列举式规定将重大疫情纳入不可抗力,则应当认为,可以认定新冠疫情包含于不可抗力条款中;
若未以列举式将重大疫情列入,则须查阅合同中约定适用的准据法,如果适用的法律明确规定重大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也可以直接援引;
如果合同无相关约定,而买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缔约国,则可以援引适用《公约》第79条第1款的规定。
本次新冠疫情是否属于国际贸易中普遍认可的不可抗力,目前各国并无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要根据“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控制”这三个准则[1],并结合国际贸易合同中关于不可抗力、适用法律等的约定予以有效确定。
不可抗力不能成为逃避合同义务的借口,要分析是否因此次肺炎疫情无法履行合同,下列三种情形均不适用不可抗力。(1)疫情发生后合同才订立的;(2)疫情发生前已经迟延履行的;(3)疫情与不能履约无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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