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际商事合同争议发生后,首当其冲地应当确定的就是该合同应当适用什么法律。如前所述,由于国际商事合同是典型的涉外合同,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法域必然导致法律冲突,因此,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既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基础的问题。
首先,合同作为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也便成为了合同法的精神,因此,一般而言,各国法律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也即,只要当事人在合同内约定了适用的法律,该合同就可以适用该法律,不管该法律是国际公约还是国际商事惯例抑或一国的法律。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有其例外情况,如果与该合同有连结点的国家或地区有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某些领域的法律适用,此时当事人的约定则无效。
其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做约定,则可能会有以下两种情况:(1) 该合同适用国际公约。根据国际公约的约文,如果该合同属于公约的管辖范畴,那么该合同则适用相应的国际公约。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只要是营业地在缔约方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如果在合同中未对适用的法律进行约定,则自动适用该公约。(2) 根据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如果该合同不受任何国际条约的管辖,则需根据各国冲突规范的指引,确定该合同的准据法。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处理涉外民商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法律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商事关系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简言之,其是指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应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来调整的规范。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5条规定,“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
准据法(Applicable Law)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用以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实体法规则。简言之,即能够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如果当事人未约定,按照该冲突规范的指引,经确认所涉仲裁机构所在地位于中国大陆,中国法就成为该仲裁协议的准据法,也即该仲裁协议适用中国法。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