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经济制裁规则具有较强穿透性,根据OFAC的50%规则,被SDN清单上的个人或实体单独或合计持股超过50%的企业将被视为“准SDN清单实体”,即使其本身并不位列SDN清单之中,与这样的企业发生交易,亦将受到美国的制裁。这意味着,子公司面临为母公司的可受制裁行为承担责任的风险。
2019年9月,美国财政部将5家中国企业和1家注册在英属维京群岛的企业纳入SDN清单。这6家企业中,中和石油、昆仑船运、飞马88和大连中远海运油运船员船舶管理有限公司的被制裁理由是故意参与了和伊朗原油进口相关的重大交易。另外两家企业,大连中远海运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和昆仑控股被纳入SDN名单的理由则是拥有或控制前述4家企业,且这两家企业知晓前述4家企业从事了可受制裁行为。这意味着,一旦从事了被美国经济制裁法律认定为受制裁的行为,不仅该企业本身面临被美国制裁的风险,甚至还会波及至其母公司和兄弟公司。
事实上,企业要理解制裁条例穿透性以及关联关系,关键是把握对“所有权”和“控制权所有权”的理解:
所有权:评估法人或实体是否为另一个人或实体所有时,应考虑的标准是拥有该实体50%以上的所有权或其大多数股东。如果符合这一标准,该法人或实体应被视为属于另一个人或实体。
控制权所有权:评估法人或实体是否由另一个人或实体单独控制或根据与另一股东或第三方的协议控制时,应考虑的标准除可包括:
(a)任命或解雇相关法人或实体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大多数成员的权利或权力;
(b)任命在本财政年度或上一财政年度任职的法人或实体的行政、管理或监督机构的大多数成员;
(c)根据与法人或实体的其他股东或成员签订的协议,仅该法人或实体股东或成员的多数票将被行使;
(d)根据与法人或实体签订的协议或其公司成立文书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法人或实体施加支配性影响的权利,前提是管辖该法人或实体的法律允许其遵守此类协议或规定;
(e)行使第(d)点所述支配性影响力的权利的权力,即使其不是该权利的持有人;
(f)使用法人或实体全部或部分财产的权利;
(g)发布合并财务报表的法人或实体业务的联合管理;
(h)对法人、集团或实体的金融负债承担连带责任或提供担保。
如果符合上述标准之一,则法人或实体应被视为由个人或实体控制,除非根据具体情况另有证明。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