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国际化经营中,常常选择中间控股公司所作为税收筹划核心环节。实践中,常见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国家/地区包括: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中国香港、新加坡、荷兰、美国和卢森堡等。在选择相关中间层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在具体地点选择时,企业应综合统筹各地优劣势和跨国经营具体情形综合考虑:
国家/地区 |
优势 |
劣势 |
开曼、 BVI等 |
税负极低、法制健全、上市融资便利 |
难以建立商业实质,较易受到投资地、被投资地税务机关的挑战 |
香港 |
无股息和资本利得税,且对海外收入免税;距离中国大陆近,相对容易建立商业实质 |
税收协定网络较狭窄,股权交易环节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
新加坡 |
距离中国大陆较近,且税负较低;对满足条件的国际或地区总部或营运中心提供丰富的税收优惠措施 |
税收协定网络较广泛,对享受股息收入免税的要求较高,可能限制架构灵活性,股权交易环节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 |
荷兰、英国、卢森堡 |
如筹划适当,实际税务成本较低;与较多国家签订有税收协定及欧盟税务优惠 |
当地税法相对复杂,税务筹划/管理成本较高-股权交易环节可能需要缴纳印花税(如英国) |
同时,相关国家和地区优惠税制也是企业选择经营架构的重要依据,下表概要列示了相关国家和地区取得股息收入、派发股息、取得资本利得的优惠税制。
表 7 常见中间架构所在地优惠税制
项目 |
常见的优惠税制 |
主要适用国家 |
从投资目的地收取股息 |
直接免税 |
开曼、BVI等 |
对来源于海外的收入免稅 |
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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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豁免/实质控股豁免 |
荷兰、英国、卢森堡等欧洲国家 |
|
附条件的免税 |
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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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股东分配股息 |
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
开曼、BVI、香港、英国等 |
可能通过税务筹划免除预提所得税 |
荷兰、卢森堡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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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投资资本利得 |
对资本利得免税 |
开曼、BVI、香港、新加坡等 |
参与豁免/实质控股豁免 |
荷兰、英国、卢森堡等欧洲国家 |
实践中,开曼群岛常常被选择作为海外上市和基金设立的控股平台。由于在香港和新加坡设立中间控股企业相对容易建立商业实质,香港与新加坡也成为中国投资者常用的海外控股平台。但是,企业也需注意,未经税务筹划即选择上述控股平台可能导致额外税负,比如中资企业赴美投资再通过香港中转将加大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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