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二十国集团(G20)领导人在圣彼得堡峰会委托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启动了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这一国际税收改革项目。该项目旨在修改国际税收规则、遏制跨国企业规避全球纳税义务、侵蚀各国税基的行为。2015年10月8日,15项BEPS行动计划成果在由G20财长与央行行长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了G20各国领导人背书。
15项BEPS行动计划共包括:
第1项:《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
第2项:《消除混合错配安排的影响》
第3项:《制定有效受控外国公司规则》
第4项:《对利用利息扣除和其他款项支付实现的税基侵蚀予以限制》
第5项:《考虑透明度和实质性因素,有效打击有害税收实践》
第6项:《防止税收协定优惠的不当授予》
第7项:《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
第8-10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
第11项:《衡量和监控BEPS》
第12项:《强制披露规则》
第13项:《转让定价文档和国别报告》
第14项:《使争议解决机制更有效》
第15项:《制定用于修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多边协议》
除了第1项行动计划——《应对数字经济的税收挑战》的解决方案就增值税问题提出建议外,其余14项行动计划主要涉及所得税。
BEPS15项行动计划反映多国共识,其约束性大体分为三个类别:最低标准(“agreed minimum standards”)、强化标准(“reinforced international standards”)和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s”)。
最低标准:OECD和G20的所有成员国承诺一致落实施行最低标准的行动计划包括第6、13和14项行动计划。
强化标准(修订现有的国际规则):对于BEPS第7项行动计划——《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和第8-10项行动计划——《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现行的经济合作组织范本/指南(即经济合作组织税收协定范本29第5条(常设机构)和经济合作组织转让定价指南(2010)第9条)已经重新进行了修订并将得以实施。但经济合作组织也指出,并不是所有BEPS参与国都认同税收协定或转让定价的基本标准。
最佳实践:包括第2、3、4和12项行动计划,参与BEPS行动计划的各国已同意采取总体一致的税收政策方向,但可自由评估各项行动计划中最适合自身的实施措施。归类为最佳实践的行动计划是推荐使用的,约束性较低。
未归类至上述三类的产出成果包括第1项行动计划、第11项行动计划和第15项行动计划。
相关BEPS行动计划也促成了中国国内税法的修订,进而也对民营企业跨国经营产生重要影响:比如,依据第3项行动计划,制定有效受控外国企业规则,细化内容包括“控制”的定义、受控外国企业利润中应归属于居民企业部分的判定及受控外国企业豁免条件等。又比如,依据第7项行动计划,在防止人为规避构成常设机构方面做出了进一步解释。再比如,依据第8-10项行动计划,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方面做出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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