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海关对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或者认为买卖双方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时,会发出《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将质疑的理由告知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九号)》海关总署在全国推广审价作业单证无纸化,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网站 - “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 海关事务联系系统,接收和反馈价格质疑通知书,价格磋商通知书,价格磋商记录表等审价文书以及附随单证资料电子数据,并可接收和查看估价告知书。
纳税义务人有义务按照海关的要求和规定期限给予充分的配合,具体地说,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自收到《海关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其他证据,以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没有影响成交价格。
海关进行价格质疑程序一般会进行如下步骤:
通常,海关价格质疑后,可能出现以下几种情形: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海关不接受申报价格,使用除成交价格法以外的估价方法估价:
1.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进一步说明。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以及申请延期但是延期时间届满后,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或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海关将不接受其申报价格。
2.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海关经审核仍然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准确性。例如,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成交价格达成有关的交易资料不全面,使海关无法确定价格是否受其他因素影响。
3.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有关资料,证据后,经海关审核仍有理由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比如纳税义务人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的资料,不能证明特殊关系方之间的利润水平符合该行业惯例的,不能证明特殊关系方之间的转让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