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推动制定了两项重要的自愿性规范。2000 年 7 月,“全球契约”在联合国总部正式启动,其内容由人权、劳工标准、环境及反腐败四个方面的十项基本原则组成,第一项原则就是“企业应支持和尊重对国际公认的人权的保护”。2011年,联合国进一步推出了更加完善的《工商业与人权:实施联合国“保护、尊重和补救”框架指导原则》(简称《指导原则》)。《指导原则》受到了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核可,并经人权理事会投票一致通过 。根据《指导原则》,“公司有责任尊重人权”。这一责任的履行不仅要求企业采取《指导原则》所列的措施,也意味着国家应当履行国际法上保护人权的义务,包括通过立法、司法、执法等各种机制,敦促企业采取必要措施。联合国主导的这两项国际自愿性规范都具有广泛影响,受到了各国政府、企业的欢迎与支持。
除了联合国外,其他一些国际组织也在不断发展或改善自己的国际标准。1976 年,经济合作组织通过了《跨国企业准则》。2011年5月,该准则进行了修订,新增了“人权”一章,并由经济合作组织当时的42个国家通过。在“人权”内容之外,该准则还包括了信息公开、就业和劳资关系、环境、打击行贿、索贿和敲诈勒索、消费者的权益、科学技术、竞争、税收等内容,较为全面、细致地对企业境外经营人权合规提出了指引。该份准则受到多国政府以及很多跨国公司的高度关注。截至2021年4月,经济合作组织的49个加入国都建立了准则提出的联络点。
此外,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制定的标准也为企业进行人权合规提供了参考。例如,由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ocial Accountability International)负责的SA8000标准在全球企业社会责任领域具有重要影响。SA8000标准以《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国际人权条约、其他国际人权和劳动规范、国内劳动法为基础,旨在保护企业组织内部和供应链上雇员的权利。2014年,SA8000标准进行修订,明确将联合国《指导原则》列为各组织应尊重的规范性文件。除此之外,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于2010年发布了社会责任指南标准ISO26000,内容包括组织管理、人权、劳工实践、环境、公平运营、消费者权益、社区参与和发展等七个领域。在ISO26000中,“尊重人权”既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七大核心议题之一,也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原则。
在设立有约束力专门法方面,目前,联合国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尚无缔结整体性的国际专门条约,相关国际标准散见于上述“全球契约”、《指导原则》、 《准则》等,同时也来源于《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国际人权公约。联合国九项核心人权公约分别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基于上述国际人权公约建立的条约机构与人权理事会设立的特别程序等共同对于工商业与人权问题负有一定的监督和推动的职能。2014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通过第26/9号决议,成立“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与人权的关系问题不限成员名额政府间工作组”。2020年,该工作组推出“在国际人权法中规范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活动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第二版修订草案。
在工商业与人权领域国际规范的落实层面,目前多个国家地区已经出台或开始制定有关强制性人权尽责的立法。值得注意的是,相当一部分人权尽责立法会产生域外效力。法案可能要求对其境外子公司、转包商、供应商等商业伙伴进行人权尽职调查,间接影响境外公司的经营。例如,法国2017年颁布了《母公司和承包商的尽责调查法》。根据该法,一些大型公司(公司或集团员工超过10,000人),无论其总部是否位于法国境内,都必须采取人权尽责措施,识别、防范自身以及供应链中的人权风险,否则就可能为此承担赔偿责任。2019年5月,荷兰通过了《预防童工谨慎责任法案》。根据该法案,向荷兰消费者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公司,无论其是否在荷兰境内注册,均必须实施人权尽职调查,防止自身供应链存在使用童工的现象。强制性人权尽责法案的域外效力,让我国企业境外经营的合规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人权风险增加,企业需予以高度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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