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不断推进背景下,境外放款业务是跨境投融资项下为数不多的审批事项之一,银行和相关企业应知晓其中合规要点:
境外放款资金来源。为避免境外放款业务成为跨境资金异常流动的渠道,在银行展业过程中,应结合欲进行境外放款客户自身的经营情况,对其资金来源的合理、合法性进行判断。一方面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重点判断企业当前自身业务发展状况和现金收支状况是否可以支持当下境外放款的业务规模;另一方面,应关注资金的具体来源,不能来源于人民币信贷融资,更要严防资金来源于个人非法集资、地下钱庄等违法渠道。
境外放款资金的用途。对于境外放款资金的用途,银行应在对用款企业的用款计划进行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确保其用款规模与其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相匹配,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资本项目业务的协同监管。
一是看是否涉及其他对外投资。如资金投向为债务人的对外股权投资,在外汇管理层面虽为跨境债权,但该情形实质上也满足发改委等对外投资主管部门对境外投资的定义。而相对境外直接投资、证券投资等资本项目投资,境外放款涉及的监管部门少,业务办理相对具有较大的便利性,故如经判断境外放款的实质为对外投资时,应同时满足相关主管部门的管理要求,避免产生监管套利。
二是是否涉及内保外贷业务。现行内保外贷政策并未对境内(反)担保企业有成立年限要求,亦未直接限制担保业务的规模;而本外币境外放款均规定境内企业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同时明确了境外放款的规模上限不超过上年度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50%。虽当下银行和企业均对内外保贷业务的开展十分审慎,但如发生履约,根据《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指引(2020年版)》,“履约额应纳入该企业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和管理”,就会存在着境外放款与内保外贷主体管理不一致的情况,还可能存在通过内保外贷履约而规避境外贷款上限管理的问题。此外,一旦面临内保外贷履约风险,企业也会寻求以境外放款作为资金流出通道,偿还境外贷款,避免履约发生。
三是资金投向是否合理。2016年年末,发改委等四部委提出密切关注境外投资方向为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非理性行为,后续又发布《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采取限制开展或纳入敏感行业目录等措施来加强管理。据此,银行应从投向方面进行把控,避免企业借道境外放款业务,使资金流向上述非理性的投资领域。
境外放款的存续管理。目前在外汇管理的政策层面,没有明确要求银行对境外放款资金的后续使用进行监管;但作为服务市场主体的金融企业,银行可以从债务资金的存续期管理经验上对企业开展辅导,提示放款企业通过债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债务存续期间施行债权人的权利,并关注境外债务人实际经营情况,掌握债务资金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到期前监控债务人还款资金筹措情况等;一旦出现境外资金无法按期偿还而需要展期的迹象,应提示放款企业在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展期。
境外放款的登记注销。如果放款企业的境外放款到期能正常收回本息,银行可直接为客户办理注销登记。具体而言,银行应先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控制信息表核实相关本息是否已按规定收回,然后参照外汇局对办理注销业务的相关材料要求,按照企业提供的《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办理注销。但如果因境外放款到期不能收回本息而欲进行债转股或债务豁免,则放款企业需前往所在地外汇分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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