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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受控外国企业”概念旨在防范企业通过在低税率国家或者避税地建立中间控股公司,通过各种不合理商业安排,将利润保留在外国公司不分配或者少分配,延迟或逃避在国内的纳税义务。
一旦企业被认定为受控外国企业,其未分配的利润则应当被视同股息分配,并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受控外国企业已就上述利润在境外缴纳的税收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境外税收抵免。一旦受控外国企业就上述未分配利润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则在日后实际分配时,无需再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判断“受控”标准上,可把握以下三点:一是股权控制。中国大陆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含本数)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含本数)股份。二是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三是其它控制。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持股比例没有达到以上规定的标准,但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豁免条件。但是如果居民企业能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公司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将外国公司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的当期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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