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所得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来界定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中国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大陆境内成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的企业。其中,“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财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根据《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文)的规定,境外中资控股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居民企业。
成为境外居民企业对企业本身及其股东有利有弊:
如果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定税率为25%);其从其他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中国企业所得税(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除外);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大陆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现行税法免税规定的,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就适用税收协定而言,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
上一条:
下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