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国工商联一带一路信息服务平台首页 > 专业服务 > 法律服务 > 常见问题
一是厘清海关和税务部门在关联企业判定标准上的差异,避免发生误报。海关判定关联关系的标准之一,是一方直接或者间接地拥有、控制或者持有对方5%以上(含5%)公开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或者股份,而税务机关对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是持股比例达到25%。对于持股公司数量较多且持股比例变动频繁的关联企业而言,其关务部门及时掌握持股比例的变化尤为重要。虽然税务机关的关联企业年度申报表通常是一年报告一次,但报关单却可能因为进口活动的发生而需要企业关务人员频繁填报。如果关务部门未能及时跟进关联企业持股情况的变化,将很可能出现误报。
二是辨识海关和税务部门在进口货物转让定价审查规则上的差异,树立海关和税务同步合规的理念。一方面,海关重点关注的是进口货物的价格下限,以防止企业通过调低进口货物价格来少缴关税;而税务机关重点关注的是进口货物的价格上限,以防止国内企业通过提高进口货物价格来降低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将利润留在境外。另一方面,海关的价格调整着眼于特定的货物,以每票货物,也即每张进口报关单为单元进行审查,单票货物的申报价格越低,则海关对企业进行稽查的可能性越大,且通常不考虑特定进口货物以外的其他情形,不接受企业通过调整价格来对其他经营活动进行“弥补”;而对于税务机关而言,由于企业所得税是按年度汇算清缴,致使税务机关对进口货物价格的审查,是以纳税年度为单元来进行,即在一个周期内(通常为一年)考察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与其执行的功能或者承担的风险是否匹配,重点是根据关联企业的利润贡献率以及所承担风险的大小来对关联企业进口货物转让定价的合理性进行判断。至于某一单商品的进口价格是偏高还是偏低,并非税务机关的审查重点。实务中曾有这样的案例,某化工企业从境外关联公司进口200多种产品,海关通过数据分析,认为该企业的单品进口价格偏低,提出价格质疑,与企业展开价格磋商。企业为了证明单品的转让定价公允,向海关提交了某会计师事务所制作的审计报告,证明企业的同期利润率处于正常区间,企业所得税的税负水平与同行业的化工企业相当。此外,为进一步佐证转让定价的公允性,企业还提出其年度审计报告从未被税务机关质疑过,税务机关认同企业所确定的价格。然而,企业的上述意见最终未被海关接受。海关认为,企业整体利润率之所以处于正常区间,是因为不同单品之间的高价和低价互相抵消,最终形成了税务机关可以接受的企业利润率;但从海关估价角度来看,这种“打总账”的平均利润率是不能接受的,海关必须以税号为单元,判断每一批次进口货物价格是否公允。案例表明,企业需意识到海关与税务机关审价规则的不同,进而树立海关和税务同步合规的理念。
但树立海关和税务同步合规,并不意味着盲目地在不同标准之间摇摆,人为扭曲成交价格。建议企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如实做出解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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