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当中,宴请招待的合规涉及到企业商业关系的维系与拓展,涉及企业的关键利益和生存手段,所以该领域的合规往往容易被忽视甚至是略过,民营企业国际化过程应该注意。在宴请招待涉及商业贿赂这一点国内外的规定认定有一定差别:宴请招待在中国被视为一种文化,其主要有宴会、招待会、工作进餐茶会等形式,企业以宴请招待的方式获取新的业务并且保证已有业务中人际关系的维系。但在FCPA 等的视角下,与国外官员及国有企业员工进行接触时进行宴请接待,将违反规定。在中国司法实务中,单纯宴请招待并不会被认定为商业贿赂,当且仅当在宴请招待中存在利的输送和不正当利益谋取才能够被认定为是贿赂。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于招待的标准有差异,遵守各国的相关规定尤其注意与国外官员与国有企业员工的宴请招待问题,是必要且不容侥幸的。
再以廉洁著称的芬兰为例,在第三方支付的餐费的问题上。原则上,公职人员可以参加由在公共、私营或组织部门运营的合作伙伴支付的正常和合理的工作午餐。但是,如果与合作方有关事项在办公室悬而未决,并且局外人可能认为该官员能够影响该事项的处理,则不应参加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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